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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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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义与姚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8号 原告:王明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姚彩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平心,农民。 原告王明义与被告姚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8号

原告:王明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姚彩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平心,农民。

原告王明义与被告姚彩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于谢建徽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义、被告姚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平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明义诉称:2014年7月3日下午,姚彩霞因洋角晒在门口被其他邻居移动到另一处,姚彩霞以为是王明义偷走了,为此大骂王明义家偷了姚彩霞家的洋角,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7月5日姚彩霞趁王明义家没人将王明义家门口的花木一扫而光,而后将门前水管砸坏,把地里的洋角、辣椒连根拔起,把两块烂菜地的木工板也同时砸坏。报案后,北岸派出所警察到场调查处理,事态暂时平息。8月20日,未等到派出所处理,双方又发生了打架,撕破了王明义老婆张正妹的体恤衫(红袖牌),价值380元,具体情况派出所有报警记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明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姚彩霞承担王明义各种花树、蔬菜、水管、木工板、水电工费等物毁损价3235元;2、请求依法判令姚彩霞因诽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彩霞承担。

姚彩霞在庭审中辩称:王明义夫妻霸占姚彩霞家房屋面前的地种树、种菜,2014年7月2日姚彩霞毁坏了王明义房屋面前的桂花树和洋角等,还有三棵树没有损坏。2014年7月5日姚彩霞家房屋面前的风景树两颗头的黄杨木被砍掉两根树枝。2014年10月,王明义趁姚彩霞不在家,又将黄杨木砍得只剩一小半,已不成型。这是两颗头的黄杨木,非常稀少,也很珍贵。王明义、张正妹两次故意毁坏黄杨木树。

经审理查明:王明义与姚彩霞系邻居关系,2014年7月5日下午姚彩霞因平时的积怨无故将王明义的屋前的小树、洋豆角、排水管毁坏,为此被告王明义、张正妹报警。北岸公安派出所2014年7月6日至事发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如下:1、毁坏树木分别为1株桂花树、1株青竹叶树及两株小灌木;2、毁坏的排水管;3、半分地左右的羊角藤被拔一半约10余株。公安派出所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附上了现场平面示意图。2014年8月4日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价格认证中心歙证鉴(2014)5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姚彩霞毁坏的树木分别为1、1株桂花树、1南天竹树及两株金雀梅;2、毁坏的排水管;3、羊角藤10株。鉴定价格为210元。姚彩霞对其实施的损害事实无异议。现王明义以姚彩霞损害其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当庭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王明义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王明义、张正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歙县物价中心(2014)歙鉴字59号的证明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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