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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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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利与潘中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潘中桥。 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小利与被告潘中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被告:潘中桥。

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小利与被告潘中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19日之前购买了原告画之后,至今下欠原告现金15万元。被告自愿将欠款转为借款,并于2010年3月19日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款条子“今借到尤小利人民币15万元整,潘中桥第一笔买完还钱,经手人潘中桥2010.3.19”。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并不存在借款15万元的事实,出具借条之后,原告曾给被告写过一份材料,材料中说明借款15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字画均是赝品,并退还给原告9副,上面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陈述借条的内容有失偏颇,实际上借条写的是第一笔卖画还钱。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委托代销关系,借条的内容体现被告仅仅是代原告销售字画而非购买原告字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被告潘中桥向原告尤小利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尤小利人民币15万元,潘中桥,第一笔买画还钱,经手人潘中桥”。2012年7月8日,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潘中桥于2010年3月19日给尤小利打下借据(借款壹拾伍万元)一事的真实情况如下:潘中桥为拿尤小利字画,打下并无实际发生十五万元借款事实的借条,打借条当日,潘中桥取走尤小利十余幅字画(数字有待进一步确认),所有作品均为仿品,潘中桥现委托其儿潘建平、儿媳张庆庆处理此事。经双方协商,尤小利同意先退回其中九幅,剩余字画作品,数字确认后尽快归还。此情况属实,尤小利。”同日,原告与潘建平、张庆庆共同签字确认收到退回九幅字画(作品均为仿品)。

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关系,被告在原告处看上字画后拿走,说当时没有带钱,打一张借条,卖完之后把钱给原告,一次性拿了15幅,按每幅1万元计算,共15万元。被告对此不认可,表示与刘雪松私交甚好,当时去刘雪松家里只有原告在,被告看上13幅字画,说帮刘雪松代销,原告不信任,被告就给她出了一份借据,15万元是当时估的价格,写明第一笔画卖了之后给钱,原告说都是真品,但拿回去发现都是赝品,没有卖出去,2012年7月8日退了9幅。经询,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另询,刘雪松表示本案所涉字画归其所有,其与原、被告都认识,是其把字画交给原告,让原告代卖。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借条、书面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