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科诉被告郝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科,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郝艳丽,女,成年。 原告李科诉被告郝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祝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科,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郝艳丽,女,成年。

原告李科诉被告郝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祝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科诉称,2012年元月13日,被告郝艳丽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两万伍仟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还款日期到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月500元。

被告郝艳丽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郝艳丽向原告借款,并于2012年元月1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郝艳丽,2012.元.13”。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科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客观、公正,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借条证明了原告和被告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3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科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13日起至本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郝艳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静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