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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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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丹诉被告陈琳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02号 原告李丹,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敦新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琳,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战士、郝晓丽,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02号

原告李丹,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敦新宇,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琳,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战士、郝晓丽,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丹诉被告陈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委托代理人韩天富、敦新宇,被陈琳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丹诉称,原告是一名安阳工学院大三学生,一直以来认真学习,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7月3日下午被告带领亲戚朋友(4男1女),强行砸开原告在安阳工学院附近出租屋房门,闯入屋内,以原告与安阳工学院某老师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原告进行谩骂、侮辱、恐吓,并抢夺其手提包,强行索要身份证,还扬言对原告进行搜身,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作为一个弱学生当时被吓的坐在床上不敢动弹,任由被告肆意妄为。在110民警来了以后被告才停止侵害行为。但被告还不肯善罢甘休又多次到原告就读的学校安阳工学院向学校领导、教师、学生散播原告与某老师有暧昧关系,并向河南省教育局、安阳市教育局、纪检委等有关部门散播该事情,致使学校领导、教师找原告谈话,在精神上给了原告很大压力,其他学生也在原告身后指指点点,让原告在师生面前抬不起头。2012年9月被告先后在天涯论坛、凤凰论坛、强豫论坛等网站发帖说原告与某大学教师鬼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作为一名90后的大学生,原告本该在学校安心学习,与同学们一起享受大学的美好时光,被告的行为却打破了这一切,致使原告要面对莫名的侮辱和谩骂,被告带领的几个大男人堵在屋里肆意侮辱、欺凌,被不知情的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议论纷纷。由于各方面压力过大,原告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都无法进行,原告只好请假回家躲避流言蜚语,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被告当面羞辱、到学校大肆宣扬、给多个网站发帖致使原告的人格受到诋毁、侮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当面道歉并在安阳工学院内部期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删除天涯论坛、凤凰论坛、强豫论坛等网络上所有有关原告的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并在该网站上发表文章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琳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发当日被告不知道是原告,只是被告去找张金伟时才知道原告也在出租屋内,有录音摄像为证。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谩骂、恐吓,是原告默许了被告所说的一切,且被告并未将此事散播出去。2、天涯论坛等发帖并不是被告所为;3、被告也从未见过原告所称的帖子,未侵犯其名誉权。综上,原告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