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9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9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合英,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立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17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某甲,现已10岁。婚后多年原告独立承担起家庭重担,全力付出,包揽了家庭全部家务,对被告无限忍让,被告对此却习以为常,毫不珍惜,不仅对原告没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理解,而且心胸狭隘,出言不逊,导致原告心力交瘁。近几年来,被告整日游手好闲,沉迷于网络,对原告的多次提醒和劝告置若罔闻,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拒绝与原告沟通,双方断断续续分居近一年,隔阂日益加深。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2012年2月19号夜里,被告无端对原告大打出手,拳打脚踢,导致原告口腔出血,面部淤青,手臂、脚趾肿胀,身体多处受伤,虽然孩子极力劝阻,但被告仍继续对原告进行殴打,之后,被告更是毫不顾忌原告和孩子的安危,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扬言如果不马上离开家将掐死原告。多年来,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女儿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判令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安钢御景园单位福利房归原告所有,老家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约10万元共同分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于1993年已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相爱,都是出于真挚的爱情,自由恋爱八年步入美好的婚姻殿堂,双方有扎实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互敬互爱,相互尊重,敬老爱幼,努力工作和学习,在共同的生活中感情更加深厚;因被告的工作发生变动,收入不稳定导致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纠纷;但双方有能力克服困难和矛盾,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被告有和好的决心、愿望和行动,完全有能力过上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2月31日生育女儿某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照片、购房交款明细表、协议书、证明、账本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