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78号 原告高成海,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王继财,男,48岁,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培兰,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高成海与被告王继财、刘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海撤回对被告王继财、刘培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高成海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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