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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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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历与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林历与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原告所主张权利系受让于济阳正华机械有限公司,而被告与济阳正华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

原告林历与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原告所主张权利系受让于济阳正华机械有限公司,而被告与济阳正华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合以上两点,因原告林历住所地在济南市,无论是依据协议约定,还是依据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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