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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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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勇与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徐庆勇,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相勇,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徐庆勇,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相勇,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庆勇诉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兆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庆勇的委托代理人杨相勇,被告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丹、井诗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勇诉称:201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且,被告还要求原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华公司辩称:原告实际办理入住房屋的日期是2012年10月11日,但我公司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56元。因此,我公司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庆勇(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万华公司(作为出卖人)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济阳房预许字第(2010)003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3日);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幸福泉城尚郡小区第13幢某某某某某某号房及某某某某某某号车库,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已支付合同总价款47.7%,余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265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详见合同)。”2012年10月11日,被告与原告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2012年9月10日,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幸福泉城尚郡13号楼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文件目录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安、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014年10月22日,济阳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对幸福泉城尚郡1-7号、9-13号、25-28号楼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