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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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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国超与王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677号 原告彭国超,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深,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彭国超与被告王深居间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677号

原告彭国超,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深,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彭国超与被告王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国超撤回对被告王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彭国超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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