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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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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本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41号 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本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841号

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本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本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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