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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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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永容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代永容,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代永容,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永容诉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昌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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