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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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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秋与孟长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1号 原告陈国秋,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孟长春,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1号

原告陈国秋,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孟长春,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段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平,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国秋与被告孟长春、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鹏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秋,被告孟长春,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秋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孟长春驾驶其所有的渝C02JXX小型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大石向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五尊五显街路口时与行人陈国秋发生接触,造成陈国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以第5001176201401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长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国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后转至合州医院住院治疗76天,现有合州医院的费用没有结清。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已(以票据为准)、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结论认定)、后续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交通费2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孟长春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曾护理20多天,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就没再进行护理。

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只投保有交强险,发生该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孟长春驾驶其所有的渝C02JXX小型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大石向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五尊五显街路口时与行人陈国秋发生接触,造成陈国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以第5001176201401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长春驾驶车辆疏于忽视观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撤除(出)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国秋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天,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双骨折;2、右侧胸壁损伤;3、脊柱畸形,产生医疗费2578.57元。后原告又转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76天,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脊柱后凸畸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5393.29元,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扶拐锻炼,术后1、3、6月均需复查,建议骨愈合后性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门诊随访。原告在合州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渝C02JXX小型客车车主系被告孟长春,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只投保交强险,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时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原告陈国秋发生交通事故前靠喂养牲畜维持生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