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超,陈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328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328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超,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告陈丹,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优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书院路6号3幢第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米秀平,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陈丹、重庆市优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汇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