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23号 原告赵禾,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禾与被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赵禾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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