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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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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邱某某,邱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69号 原告秦某某,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邱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邱某甲,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69号

原告秦某某,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邱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邱某甲,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邱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由审判员揭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1968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二被告之父邱某乙结婚,1969年8月27日生育长子邱某某,1975年9月29日生育次子邱某甲,现邱某某和邱某甲均已结婚并独立生活。2015年5月9日邱某乙因患肝癌治疗无效死亡,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社保卡账户里留有3504.09元,该款系其邱某乙在四川省武胜县医院住院治疗后报账的医保费用,现二被告也要求分割该款,经亲友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以邱某乙名字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社保账户的现金3504.09元由原告秦某某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某某辩称:一是原告系我母亲,与我父亲邱某乙只生育了我和我弟弟邱某甲两个子女,我祖父母已去世多年,我父亲邱某乙于2015年因患肝癌治疗无效去世属实;二是讼争的钱是我父亲生病住院治疗后报账的医保费用3504.09元;三是我自愿放弃对该笔款项的继承,由我母亲即本案原告秦某某一人单独继承,我跟我弟弟邱某甲也商量过,他也是这个意思,他因有事不能到庭,向法院提交一份他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遗产的书面声明。

被告邱某甲书面辩称:原告秦某某所述情况属实,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由原告秦某某一人对讼争款项单独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邱某乙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有邱某某和邱某甲两个儿子,邱某乙于2015年5月9日因病去世,邱某乙父母均已去世多年,邱某乙除原告秦某某、被告邱某某、邱某甲外,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邱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社会保障卡(账号6228230475372618469)中留有其生前生病治疗期间的医疗报销费用3504.09元,以上款项,原、被告双方均未继承和处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放弃遗产法定继承声明书等证据载卷为凭,本院已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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