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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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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卫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333号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还和达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石卫国,男,成年。 原告河南华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333号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还和达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石卫国,男,成年。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卫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卫国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卫国的起诉。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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