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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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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玉堂诉被告窦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4号 原告李玉堂,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窦春梅,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堂诉被告窦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堂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窦春梅的起诉,经本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24号

原告李玉堂,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窦春梅,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堂诉被告窦春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堂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窦春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玉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堂撤回对被告窦春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李玉堂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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