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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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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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