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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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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云秀诉被告贾新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徐云秀,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文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新敏,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秀诉被告贾新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徐云秀,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文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新敏,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秀诉被告贾新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秀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新敏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云秀撤回对被告贾新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徐云秀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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