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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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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江与李明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槐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孙兆江,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李明香,女,1951年2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佩勇,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兆江与被告李明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槐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孙兆江,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李明香,女,1951年2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佩勇,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兆江与被告李明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兆江、被告李明香及委托代理人刘佩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兆江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结束双方痛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明香辩称:不同意离婚。从98年登记结婚到现在已经有17年了,这些年当中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双方均已古稀,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兆江与被告李明香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9月22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孙兆江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虽未生育子女,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兆江与被告李明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兆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