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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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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梦雅与马森、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667号 原告孔梦雅,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马森,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现服刑于豫南监狱。 被告张雷,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667号

原告孔梦雅,女,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马森,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现服刑于豫南监狱。

被告张雷,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孔梦雅诉被告马森、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梦雅,被告马森、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梦雅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马森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马森以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19号楼5单元46号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张雷为此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马森借款后,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前三个月的利息13500元,但自2014年8月5日起未再履行合同约定。现合同已到期,马森拒不还款,张雷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马森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35400元、房屋抵押手续费200元、违约金11200元,合计296800元整(其中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2.被告张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马森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房屋抵押手续费,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

被告张雷辩称,原告与马森签订《借款合同》后,马森将自有住房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雷应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该抵押物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张雷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张雷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孔梦雅与被告马森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孔梦雅向马森提供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九个月(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马森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到期还本;马森借款用于做生意;马森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另行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并支付每日2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孔梦雅与马森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马森以其有处分权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22号院19号楼5单元46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抵押。双方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局向孔梦雅核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孔梦雅代马森交纳抵押手续费2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孔梦雅于2014年5月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马森提供借款250000元。马森在载明借款250000元的《借条》上签字捺印。当日,张雷出具《保证函》,自愿为马森向孔梦雅借款250000元作担保人,并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2月4日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马森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未支付2014年8月5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张雷亦未尽到保证责任,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在诉讼中,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至判决限定付款之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材料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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