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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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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香与迟明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迟明华,居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8号。 诉讼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大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纪香诉被告迟明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

被告:迟明华,居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8号。

诉讼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大鹏,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纪香诉被告迟明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香的委托代理人许崇礼、被告迟明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9时许,被告迟明华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安吉建材市场时,与原告张纪香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张纪香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迟明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张纪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鲁L×××××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537.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迟明华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责任无异议,鲁L×××××号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宋运芳名下,我与宋运芳系夫妻关系,该车系家庭共同财产,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鲁L×××××号牌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9时许,被告迟明华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安吉建材市场时,与原告张纪香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张纪香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迟明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张纪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再查明:鲁L×××××号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宋运芳,被告迟明华主张其与宋运芳系夫妻关系,原告明确不追加宋运芳为被告,要求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由被告迟明华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迟明华垫付原告1352元。原告张纪香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扣押鲁L×××××号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20000元,支出保全费220元;被告迟明华于2015年1月8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于2015年1月8日缴纳事故保证金20000元。

还查明:原告张纪香于事故发生当日因右侧第11根肋骨骨折等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2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