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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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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国芬诉被告西安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72号 原告何国芬,女,194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宏,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铁民初字第00172号

原告何国芬,女,194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宏,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红,该局职工。

原告何国芬诉被告西安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国芬起诉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准后,应当于案件宣判前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399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何国芬负担。

审判员  王小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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