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包某某诉青海某某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渣土某某分公司、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283号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青海某某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渣土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283号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青海某某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渣土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渣土某某分公司、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郑  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