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郝秀兰与秦晓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郝秀兰,女,汉族,潍坊市美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昌乐县马宋镇马松村34号。 委托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晓波,男,汉族,日照市港务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郝秀兰,女,汉族,潍坊市美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昌乐县马宋镇马松村34号。

委托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晓波,男,汉族,日照市港务局聘用人员,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隋家官庄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路东段329号。

诉讼代表人:王玉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郝秀兰与被告秦晓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至判决主文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秀兰的委托代理人许加富,被告秦晓波、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秀兰诉称:2015年4月5日10时,原告郝秀兰乘坐吴瑞滨驾驶的鲁G×××××号牌车辆,行驶至潮石路隋家官庄路段时,与被告秦晓波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相撞,致使原告郝秀兰受伤,车辆损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01元。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晓波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秦晓波驾驶鲁L×××××号牌轿车行驶至潮石路隋家官庄路段时,与吴瑞滨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鲁G×××××号牌轿车相撞,致使原告郝秀兰及乘客刘兆花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日公交认字(2015)第L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晓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瑞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郝秀兰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郝秀兰被送往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胸部外伤。

另查明:鲁L×××××号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秦晓波本人,在被告人寿财险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鲁G×××××号牌轿车驾驶人吴瑞滨系原告郝秀兰之夫,原告自愿放弃对案外人吴瑞滨主张赔偿的权利,且吴瑞滨已经出具证明将涉案车辆的损失索赔权利由原告代其行使,被告对原告的该项要求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