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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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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炳广、宋从霞与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裕民一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田炳广,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梁郢村卫东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05041632。 原告:宋从霞,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裕民一初字第01287号

原告:田炳广,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梁郢村卫东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05041632。

原告:宋从霞,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07072-8。

法定代表人:汤长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祥兵,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南路增6号,公民身份证号342401196306110057。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7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07070710。

被告: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贵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兆存,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炳广、宋从霞与被告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淠河管理局”)、被告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菊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将此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哲俊、方铁、金菊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庭审举证、辩论情况,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1日决定通知双龙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子田兰图和同学于2011年7月28日到被告管理的沙滩浴场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被告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忽视对公众安全的保护而导致溺水死亡事故发生,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426655.50元,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簿,证明原告及其子田兰图的身份关系;2、平桥派出所的证明及询问笔录,意在证明:原告之子田兰图在被告管理的沙滩浴场游泳圈内溺水身亡,当时下穿长裤,被告管理人员未能制止穿长裤的未成年人下水游泳。浴场无固定的救生员、无医务人员、无救生观察台、无广播通讯设施,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3、医药费发票、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学籍证明,以及游泳场所的技术要求,卫生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证明受害人田兰图生前系轻工中学学生,事发后抢救费用、死亡时间说明被告管理的浴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标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