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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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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02号 原告:宋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02号

原告:宋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  判  员   姜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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