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94号 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龙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秀凤,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隗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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