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许光彪、陆庆华、安徽省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6-3号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光彪,男,汉族。 被告:陆庆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126-3号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光彪,男,汉族。

被告:陆庆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光彪、陆庆华、安徽省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56元,减半收取19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2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玉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