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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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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诉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立行初字第3号 起诉人杨玉,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起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组织机构代码证:B6414037-9。 2015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立行初字第3号

起诉人杨玉,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起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组织机构代码证:B6414037-9。

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杨玉的起诉状,杨玉请求确认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