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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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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伟与何景楼、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何景楼,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周有杰,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何景楼、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

被告何景楼,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周有杰,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何景楼、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五十六元,由原告梅伟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