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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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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彪与安信、苟慧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3号 申请人:张金彪。 被申请人:安信。 被申请人:苟慧玲。 被申请人:安妮。 申请人张金彪因与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3号

申请人:张金彪。

申请人:安信

被申请人:苟慧玲。

被申请人:安妮。

申请人张金彪因与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金彪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10号院8幢2-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000200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