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悦泰路北一巷4号。 法定代表人潘宝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遗失票号为3020005324583313,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73×××17,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废钢采购站,收款人账号为16×××78,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洛阳分行新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经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锋琴旺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所载之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