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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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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5号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25号

申请人: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东段铝厂西50米金三角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岳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东段铝厂西50米金三角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岳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森。

被申请人:郭红。

被申请人:张鹏飞。

被申请人:贾建华。

申请人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岳森、郭红、张鹏飞、贾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岳森、郭红、张鹏飞、贾建华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正邦国际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蓝雪制版有限公司、岳森、郭红、张鹏飞、贾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