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小平诉李爱英、李超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赵小平,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英,女,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习文乡。 委托代理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84号

原告赵小平,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英,女,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习文乡。

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习文乡。

委托代理人杨亚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孙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玉清,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平诉被告李爱英、李超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小平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