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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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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书林诉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 委托代理人梁德伍。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书青。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周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诉被告(反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

委托代理人梁德伍。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书青。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周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