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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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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诉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德民,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邵希军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