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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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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苏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877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苏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