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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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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56号 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荣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王国存(实习律师),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56号

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荣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王国存(实习律师),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虎,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福州吉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平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