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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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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871号 原告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春玲,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871号

原告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春玲,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举,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祥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新的证据,需进行核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朱恒军

审 判 员  丁心然

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