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8-1号 原告王清林,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熊坟岗。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清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清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