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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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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林与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8-1号 原告王清林,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熊坟岗。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038-1号

原告王清林,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熊坟岗。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林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清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清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