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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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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93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493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郑 彦

审判员 李 瑞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