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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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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万凤与曹吉华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许万凤,女,汉族,1949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曹吉华,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凤与被告曹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10号

原告许万凤,女,汉族,1949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曹吉华,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凤与被告曹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凤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道歉、双方私下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万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许万凤承担。

代审 判 员   邹   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