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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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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娜与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4号 原告:王娜娜,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苗晨。 被告: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854号

原告:王娜娜,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苗晨。

被告: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娜诉被告东海县欧诺水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娜娜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王娜娜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