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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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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生与李有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167号 原告:张金生,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李有植。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李有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小额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小字第167号

原告:张金生,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李有植。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李有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张金生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金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金生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