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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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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与曲闯虚假宣传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世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闯。 再审申请人李世英因与被申请人曲闯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世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闯。

再审申请人李世英因与被申请人曲闯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世英申请再审称,2012年8月27日,申请人到本市大宋宾馆4楼,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召开的“控油报告会”,在会上被申请人假冒国家健康委员会医学博士专家之名,向与会者宣传销售欧米伽3脂肪酸,并与当日下午组织与会者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免费做颈动脉体检。次日由报告会的医学专家进行健康评估,称申请人颈动脉硬化,有斑块形成需治疗,申请人听信专家意见,从被申请人处购买了2年用量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共计款13440元,被申请人共赠送了5桶健康调和油。被申请人涉嫌商业欺诈,疑似非法传销,应全额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原一、二审仅让被申请人退还10000元,显属错判,请求再审予以公正审理。

被申请人曲闯答辩称,申请人李世英于2012年8月28日从被申请人处购买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两年的量,声称其可以报销,随后给申请人开了一个收据。但是,申请人发现自己不能报销后就要求退货;后又到龙亭区午朝门工商所要求退货。按理说打开的产品是不能退货的,但是我依然作出了让步,说好退给李世英13000元,此事了结。结果退货的时候附带的5桶赠品油李世英不退还,之后申请人无故消失一年后又来工商所调解,最终以货物退还被申请人,曲闯给李世英8000元,双方互相写收到条,此事算是结束。结果李世英不愿意打收到条再次调解无果。申请人根本没有诚意解决此事,总是出尔反尔恶意拖延,至使该产品最终因过保质期而不能服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组织召开“控油报告会”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并向申请人李世英发放产品宣传书以及组织其进行体检,而后其工作人员给李世英出具一份书面建议,建议申请人服用其销售的产品,被申请人曲闯上述行为给李世英造成了误导,使李世英认为其需要服用该产品,进而购买。但李世英在购买商品同时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甄别,虽在发生纠纷后向工商所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不同意退还赠品,进而诉讼导致产品最终过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申请人曲闯退还给申请人李世英货款10000元,同时,李世英将其购买的2箱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及附赠的5桶紫苏橄榄油退还给曲闯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并予以维持。现以追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世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世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