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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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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吴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334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吴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加强交流和沟通,构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和家庭氛围。虽然原、被告在一些事情上双方沟通较少,但不足以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通过认真沟通弥合分歧,通过感情交流促进感情的融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某要求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兴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