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辉杰、刘宏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辉杰。 被告刘宏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7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辉杰。

被告刘宏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杰、刘宏丽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