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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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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毛与陆景、河南城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东毛,男。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陆景,男。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人民大道路东段路北18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东毛,男。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陆景,男。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人民大道路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景,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毛诉被告陆景、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毛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毛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计2920元,由原告张毛东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李科伟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