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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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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志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4号 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5318216-6。 法定代表人顾林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敬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334号

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5318216-6。

法定代表人顾林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敬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杰劳动争议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市盛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